合同相對性原則概述及理論基礎-合同論文發(fā)表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概述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區(qū)別與其他法的重要特征。所謂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大陸法中稱之為“債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1]。即合同僅對締約的當事人產生效力,除合同的當事人以外,任何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合同相對性原則,是與物權的絕對性相對應的,兩者不僅是區(qū)分債權與物權的重要標準,而且也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債權法與物權法上的一些重要原則、規(guī)則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論基礎
合同是發(fā)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除合同當事人之外,任何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這是由法律主體所具有的平等性原則和自己責任原則所決定的,同時這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論基礎。
1、法律主體的平等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上的平等。即任何人不得隨意的為他人設定權利、義務,任何的其他人也不得為你隨意的設定權利、義務,如果兩者想要互相設定某些權利、義務,則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合法、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二者在權利、義務上具有對等性。意思表示也只能及身于合同的
雙方當事人自己,既不能為他人設定權利,也不得未經第三人同意而為第三人任意設定義務。主體的平等性,決定了任何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意思表
示均不能對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發(fā)生效力,只能對當事人自己產生拘束力。如允許一個人的意思表示能任意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拘束力的話,則不難推出人與人之間是一種支配關系了,而這正與主體的平等性是相悖的。
2、自己責任原則
即行為人僅對自己所為的法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主體在為各種行為時,除了能給自己帶來利益的同時,也給自己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既然產生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能及于表意人自己,那么產生責任的行為也就沒有理由施加于他人了。
(三)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64、65條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進行規(guī)定的具體體現。目前,我國學術界的通說認為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以及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2]。一方面,由于合同關系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所以,只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fā)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的第三人,也就不能依據合同向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訴訟。
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合同的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3]。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原理可以看出:第一,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第三,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的當事人也不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不能將責任推卸給第三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債務人在承擔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才是合同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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